存貨盤盈的會計分錄:借:原材料、周轉材料、庫存商品等。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盤盈的存貨會計分錄:借方: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及溢余;貸款:管理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11條,“以前的差錯通常包括計算、會計政策的應用、對事實的疏忽或曲解、欺詐的影響、存貨和固定資產盤盈等。”
存貨和固定資產的盤盈屬于前期差錯,但盤盈通常較小,不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以前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判斷。因此,盤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權限審批后沖減“管理費用”,不調整以前年度報表。
盤盈是指本單位未予記錄或反映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和產成品。根據盤點表、經濟鑒定報告或證明、其他材料(保管人對盤盈的說明、價值確定的依據等。).
企業進行盤點時,應當編制“盤點報告”,作為盤點的原始憑證。將存貨的賬面記錄與存貨的實際記錄進行核對后,如果賬面庫存小于實際庫存,則為盤盈;反之,就是庫存損失。盤盈盤虧的存貨應記入“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科目,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存貨盤虧是指存貨盤點后賬面余額大于實際余額的情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除正常損失外,由于自然災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毀損,主要包括外購商品和自制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的短缺,稅法上稱之為“非正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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