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銀行存款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貸款:銀行存款。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稅收滯納金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及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學樂佳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32條對收取滯納金的做法給予了法律地位。國家對未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滯納金,以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納稅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相應的,就是多繳稅款的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經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按照《國庫管理條例》的規定退還。
當購買貨物或材料時,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XXX公司。
支付貨款時(有折扣),
借:應付賬款-XXX公司,
貸款:銀行存款——某銀行,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部分)。
繳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印花稅不需要累計。在實際支付時寫一個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