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援引《新交法》的話說,寶馬車主對行人免于支付賬單的決定感到“驚訝”。
本報訊(記者黃見習記者)落錘案一審宣判。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判決駁回不負責任車主索賠2萬元修理費的訴訟。
法院判決引用了《新交法》三者險中“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規定,即行人沒有主觀故意,即使負交通事故全責,也不需要賠償。
得知判決結果后,原告北京成偉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判決結果感到驚訝。“交管局海淀交通支隊認定事故責任不在我們,行人應負全責。我們對法院駁回我們要求行人支付修理費的審判結果感到驚訝。”
根據法院判決,機動車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這一規定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論。
法院指出,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交通事故侵權行為中,無論機動車一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強調了機動車駕駛人作為高度危險操作方的注意義務,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基于上述規定,程偉明公司作為機動車一方主張的車輛修理費損失也應納入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故其要求劉銀鎖賠償車輛修理費的請求無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趙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