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執行一起走私普通貨物案件,在某司法拍賣平臺上以1300元的起拍價公開拍賣涉案物品,包括2部手機及1部衛星電話。經過多輪競價,買受人龐某以2540元最高價競得。按照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于成交后7日內,將剩余款項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但龐某遲遲沒有繳納拍賣尾款2440元。經執行法官多次催促,龐某均答應會盡快繳納尾款。直至執行法官向其發出《限期繳款通知書》要求3日內繳納,并告知其悔拍將面臨的風險后,龐某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剩余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