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轉材料也稱“周轉使用材料”,其會計處理一般通過“周轉材料”“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等科目進行核算,具體的周轉材料會計分錄有哪些?
周轉材料的會計分錄
1、購入包裝物:
借:周轉材料—包裝物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生產過程中用于包裝產品作為產品組成部分:
借:生產成本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
3、隨同商品出售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借:銷售費用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
4、隨同商品出售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1)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結轉成本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
5、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1)收取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按照一次分攤法攤銷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
�。�3)出借包裝物收取押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押金
(4)出借包裝物一次攤銷
借:銷售費用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
周轉材料是什么?
我國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周轉材料視同材料對待,列為流動資產,以流動資金為其資金。根據上述特點,在管理和核算上,應將固定資產和材料的方法結合使用,即收發、結存核算和實物清查盤點,按照材料的管理和核算辦法進行;使用過程中的價值攤銷、修理和報廢手續,則參照固定資產的辦法處理。
為了核算施工企業所有在庫和在用的周轉材料計劃成本,應設置“周轉材料”賬戶。借方登記在庫和在用數;貸方登記領用、報廢、短缺或退庫數;余額表示在庫和在用數。本賬戶應分設“在庫周轉材料”和“在用周轉材料”兩個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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