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處理不妥當。理由如下:(1)“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是企業因未正式確認財產存貨損益的原因,為等待處理或核銷而專門設置的科目,現金余額屬于財產溢余,也應在本科目反映;(2)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也是財產溢余,有的先計入“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科目,有的先計入“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區別對待是多余的,容易造成混亂。再者,很明顯,在沒有查明現金短缺的原因之前,不能直接借記“其他應收款-一x X”科目。但企業現金庫存中無法確認的現金短缺,經批準后應計入“管理費用”,具體會計分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