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制材料入庫的會計分錄:
(1)如果企業(yè)按實際成本記賬。
借:原材料
貸:生產成本
(2)如果按計劃計算成本。
借:原材料(計劃成本)
貸:生產成本(實際成本)
借入或借出:材料成本差異(實際大于計劃的差異記入借方,實際小于計劃的差異記入貸方)。
二、“原材料”賬戶是一個資產賬戶。材料入庫時,庫存材料增加,借記“原材料”科目。
入庫材料為自制,其成本通過“生產成本”賬戶歸集計算,完工后轉出“生產成本”賬戶。“生產成本”科目屬于成本范疇,貸記結轉的產成品成本。
3.當原材料仍在運輸途中時,應將其視為“在途材料”。企業(yè)購入材料和商品時,應根據應計入材料和商品采購成本的金額,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稅金額,借記“在途材料”科目。
按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科目。
在途貨物是一個資產賬戶,增加借方登記,減少貸方登記。因此,當原材料驗收入庫時,原材料金額從在途商品賬戶轉入原材料賬戶,而原材料金額增加,在途商品金額減少。
擴展數據:
原材料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yè)購入并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材料采購”或“在途材料”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2)已驗收入庫的自制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生產成本”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委托單位加工并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3)用于生產經營的材料,借記“生產成本”、“制造成本”、“銷售成本”、“管理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銷售材料成本結轉,借記“其他業(yè)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外包單位加工的材料,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的日常核算,對于發(fā)出材料應結轉材料成本的差異,將發(fā)出材料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認定法計算確定發(fā)出材料的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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