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未履行扣繳義務的,由收入發生地的納稅人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中國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繳納的款項中追繳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
第三十七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從源頭扣繳,以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